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016-01-26 05:26

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各位同仁:

本工作守則的主旨,在於維護員工職業安全與衛生健康之目的,強化職業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落實職業安全衛生之有效管理,降低工安事故及職業病之發生率與嚴重度。

故本工作守則的內容,於各工作崗位均有詳細規定,請所有員工務必熟讀牢記,相信如此,對於個人及公司皆能產生實質的助益。

理想而幸福的生活,應該建立在「防患於未然的基礎上」。

所以工廠安全衛生事項,無論在任何時地,對我們都有切身的關係,希望全體同仁,時刻警惕,一起勉勵,共同營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達到零職業災害的理想,讓大家都可以生活得很幸福、很快樂,謝謝各位。

興南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 瑞 忠    謹上

西元2014年 9月


勞工安全衛生公約:

 

(一)安全第一衛生第一。

(二)遵守安全衛生法令。

(三)充實安全衛生設備。

(四)健全安全衛生組織。

(五)加強安全衛生教育。

(六)養成安全衛生習慣。

(七)建立安全衛生榮譽。

(八)實行設備自動檢查。

(九)共同維護安全衛生。

興南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014.09版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守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42條、第43條規定訂定之,全體員工應確實遵行。

第  二  條:本守則用詞,定義如下:

1.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2.員工:指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3.工安單位: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所設置,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之單位。

第 二 章 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  三  條:雇主負有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責任,其安全衛生職責如下:

1.綜理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計畫、管理及自動檢查相關事宜。

2.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管理組織。

3.核定職業安全衛生經費。

4.確定各級主管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職責、並作必要之授權。

5.督導各級主管人員確實執行走動管理及職業安全衛生之規定及紀律。

6.主持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及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7.考核各級主管人員對安全衛生管理之態度及執行績效。

8.發生重大職災事故之緊急應變總召集人,事故單位並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關及相關單位。

9.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之安全設施及工作環境。

10.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辦理必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1.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令其停止作業,並使員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12.負有安全衛生的最終責任。

13.推動全體員工之參與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第  四  條:工安單位負責執行下列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1.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2.釐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事項,並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3.規劃、督導各單位辦理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4.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管理,提供安全衛生諮商。

5.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6.督導及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實施。

7.督導、規劃有關人員增(修)訂安全作業標準程序及實施。

8.召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並對決議事項追蹤控管。

9.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  五  條:各單位主管(廠長、經理、副理、課長)之權責:

1.綜理負責單位內有關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事項及推動執行,並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聯繫配合。

2.監督所屬各項機械、設備實施安全檢查,個人防護用具使用方法及保養檢查,工作場所之整潔及美化環境事項。

3.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並定期或不定期巡視各項機械、設備之安全措施。

4.實施安全觀察,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規定之人員應進行安全懇談,並婉轉予以糾正。

5.實施走動管理,檢視作業之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工作方法等是否合乎安全規定,並督導所屬改善,防止災害發生。

6.督導作業人員進行工作安全分析,並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7.指導作業人員依據安全作業標準程序實施作業,並提供安全作業標準程序改善建議。

8.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9.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改善及管理之建議。

10.督導監造人員對承攬商監督、輔導之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1.如發生職災事故,需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對於傷害者給予必要之處置及送醫,惟重大職業災害(發生死亡災害、罹災人數3人以上、罹災人數1人以上需住院治療者、液氯、氨、光氣、氟化氫、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洩漏1人以上罹災且需住院治療者)應依規定於1小時內通報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總管理處、經濟部國營會、環保單位、消防單位、醫療單位等支援,並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2.負責協助辦理事故調查與分析,並執行改善安全措施,防止類似事故之再發生。

13.接受員工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事項之建議。

第  六  條:全體員工(含契約工、聘僱、臨時員工)之權責:

1.遵守本公司頒訂各項有關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工作守則、作業程序、計畫、要點、辦法等規定。

2.依規定確實實施各項機械、設備、器具之自動檢查、檢點並將其記錄陳核。

3.發現有不安全狀況、機械、設備、作業程序時,應儘速報告上級處理,或提供改善建議。

4.依照規定確實使用安全防護器具及防護機械、設備。

5.參加各項安全衛生活動(如:教育訓練、健康檢查、宣導活動……等)。

6.接受體格、健康檢查。

7.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8.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9.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規定之人員實施安全觀察。

第  七  條: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權責:

1.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2.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審議評估所採取訓練或其他措施的有效性,並依評估結果予以檢討修正。

4.審議作業環境監測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5.審議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6.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7.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8.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9.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10.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11.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12.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  八  條:各級人員因故請假或未執行職務時,應指定適當代理執行職務,在代理期間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權責由其代理人完全負責。

第 三 章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第  九  條: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並參酌現有之機器、設備、作業需求而訂定,其目的在於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保障全體員工之安全與健康,落實自動檢查實效。

第  十  條:工作場所使用之各項機械、設備、器具等應於使用前實施檢點,並應依法令要求之頻率、週期來實施相關檢點。

第 十一 條:機械設備轉動部位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等作業,應於該機械設備完全停止運轉後,始得為之。

第 十二 條:自動檢查執行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檢查人員依檢查項目選擇合適檢查方法進行檢查。

第 十三 條: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三年。

1.檢查年月日。

2.檢查方法。

3.檢查部分。

4.檢查結果。

5.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6.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第 十四 條:須委外定期檢查或整體檢查時,廠商制式檢點表須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所應檢查項目,檢查完畢後經檢查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簽章後列為有效之自動檢查記錄。

第 十五 條:本公司承租、承借相關機械、設備或器具供員工使用時,該相關機械、設備或器具須由出租、出借人實施自動檢查。

第 十六 條:本公司將相關機械、設備或器具借予承攬人或其再承攬人時,該相關機械、設備或器具須由承攬人或其再承攬人實施自動檢查。

第 十七 條:有關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之工作,原則上由實際操作者負責實施;並由部門主管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督導之。

第 四 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第 十八 條:一般安全

1.機械、設備及工具啟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場所。

2.操作機械、設備及工具遇異狀時,須立即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懸掛警示牌,才可進行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

3.應隨時保持機械、設備及工具之整潔。

4.機械、設備及工具上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如發現被拆除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

5.工作場所之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油類噴濺或洩漏於地面應立即清除,以免滑溜危險。

6.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有此現象時不得使用,以確保安全,使用後應放回工具存放處。

7.電氣手工具應絕緣良好才能使用。

8.機械或材料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

9.工作人員對於其所執行的工作應熟知其安全衛生之相關事項,以免危害發生。

10.工作中之材料及半製品,勿堆放於通道及各出入門口。

11.在工作中所產生之廢料、廢品、垃圾或其他雜物,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

12.非經許可,不得在各作業場所或倉庫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能引火之熱源。

13.進入作業場所時,應先了解作業環境,主管人員提示之作業相關事項應予牢記。

14.作業時,應配戴公司所提供之符合安全標準個人防護用具及器具,並選擇最安全的工作方法。

15.工作場所內,所有各種清洗油劑於用畢時應即蓋妥,以免產生易燃性蒸氣導致火警。

16.工作場所之通道及各出入門口等應維持良好狀態。

17.凡有可能引起火災之地點不得吸煙。

18.工作場所內所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原料不得隨意放置,應貯置安全處所,非經主管人員許可,不得搬動。

第 十九 條:一般衛生

1.穿著合身整齊之服裝,並穿著安全鞋,禁穿拖鞋、木拖鞋等露出腳部之鞋子,禁止赤膊、赤腳工作。

2.不得穿著不衛生或有易引火危險之油污工作衣。

3.作業時間內換氣設備應保持連續運轉,不得關閉。

4.物件堆放時,不得阻礙門窗的空氣流通。

5.窗戶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其遮蔽。

6.窗邊不得堆積物品以免妨害採光。

7.工作場所內裝設之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發現損壞應立即報修。

8.工作場所平日應保持乾淨,並定期全面大掃除。

9.員工不得隨地丟棄菸蒂、吐痰、檳榔汁、檳榔渣、口香糖或便溺等行為。

10.廢棄物、垃圾應放置垃圾箱內,並經常保持箱蓋完整清潔。

11.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並保持乾淨。

12.飲水處及盛水器應保持清潔,盛器並須加蓋。

1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施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時,員工有接受之義務。

14.患有法定傳染性疾病者,不得入廠。

第 二十 條:個人安全衛生

1.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守則。

2.提報不安全的情況並促請改善。

3.提供安全建議,請上級採納改善。

4.報告所有傷害事故。

5.遵照各項作業之安全方法從事作業。

6.參加各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協助新進人員瞭解安全作業方法。

8.支持雇主之安全計畫,執行各項安全衛生工作。

9.保持工作場所整潔。

10.配戴公司所提供之符合安全標準個人防護用具及器具,並選擇最安全的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條:安全帽使用須知

1.進入現場時,所有人員均需戴安全帽並扣上帽帶。

2.安全帽之使用不得超過五年。

3.不得在帽殼上任意穿洞或做任何修改(含加熱烙印商標等)。

4.不得私自在帽殼上加噴漆,因部分漆會和帽殼材質起化學作用,而破壞帽殼。

5.禁止不當使用安全帽(如:坐在帽殼上、用力拉帽帶、提著頤帶甩動帽子……等)。

6.嚴禁安全帽反戴。

7.帽帶應依廠商規定,確實裝入或嵌入帽接合處,不得前後或左右錯誤接合。

8.帽殼與帽帶之間應保持一定的間隙,不得填入或塞入任何異物,應使頭部直接接觸帽帶。

9.除了調整帽帶與頭部之鬆緊外,不得外加其他扣緊裝置使其固牢於頭部。

10.休息時不得將安全帽掛在腰邊,避免帽殼受擦撞。

11.穿戴安全帽時,嚴禁安全帽內或外殼有金屬物品(如金屬扣環……等),避免失去安全帽之感電保護功能。

第二十二條:消防設備

1.滅火器應定期保養檢查,更換藥劑,填妥保養日期並簽名。

2.每位員工必須熟練各類消防設備使用,以便災害發生時能及時搶救。

3.倉庫應確實遵守,嚴禁煙火、禁止閒人進入之規定,並不得使用明火。

4.應在指定之場所吸煙,煙蒂應放入煙灰缸內,嚴禁隨便拋棄煙蒂。

5.機械電氣設備,應確實檢查,妥善保養,以免發生過熱失火或走火等事故。

6.易燃廢棄物,如廢油布、廢紙等應倒入有蓋之鐵桶內。

7.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應隔離儲存。

8.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周圍禁止堆放物品,並經常保持堪用狀態。

9.凡屬禁止煙火地區,每位員工應遵守嚴禁煙火之警告標示。

10.應保持通道及各出入門口暢通,不可放置物品。

11.火災大致可分四類:

甲(A)類火災:一般可燃性固體如木材、紙張、紡織品、橡膠、塑膠所引起之火災。

適用之滅火劑:水、泡沫、乾粉ABC類。

乙(B)類火災:可燃性液體如汽油、溶劑、燃料油、酒精、油脂類與可燃性氣體如液化石油氣、溶解乙炔氣等引起之火災。

適用之滅火劑:泡沫、二氧化碳、鹵化烷乾粉ABC類、BC類等。

丙(C)類火災:通電之電氣設備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不導電之滅火劑以撲滅者,電源切斷後視同甲乙類火災處理。

適用之滅火劑:乾粉C類。

丁(D)類火災:可燃性金屬如鉀、鈉、鈦、鎂、鈷等所引起之火災,必須使用特種化學乾粉以撲滅者。

適用之滅火劑:乾粉D類。

12.滅火器之使用法:

(1)「拉」開保險卡、插鞘或保險絲。

(2)「拉」起皮管對準火源。

(3)「壓」下把手。

第二十三條:電器設備

1.保險絲燒斷時,不得改用非合格的保險絲或用電線、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

2.在修理電氣設備中切斷之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傷亡。

3.電線上不得接裝過多之用電器具,以免因過載而發生火災。

4.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電力公司。

5.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6.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7.熟悉發電室、變電室等所應操作之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法及操作順序,第二十三條4.至7.之規定,除由電氣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外,其他人不得擔任。

8.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之電路及開關箱附近,不得放置任何與電路無關物體或設備床、鋪、衣架等。

9.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10.不得使用未知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11.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具經驗之電氣工作人員不得擔任。

12.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將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並儘可能加鎖。

13.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

14.不得以肩負方式攜過長物體(如竹梯、金屬管等)通過高壓設備或其中間。

15.開關之關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予操作後加鎖。

16.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拉插頭處,禁拉電線。

17.切斷開關,應迅速切確。

18.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器具操作開關。

19.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電氣設備。

20.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滅火設備。

21.遇停電時應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22.凡遇停電時,應立即將開關拉下。

23.電線、電路如發現電線包覆有破裂,應即更換新品,以免發生災害。

24.關閉開關時,發生火花現象,應確實查明原因,再行作業。

25.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但如時間上不允許,應先切斷電源,切勿驚惶逃避,以免災害擴大。

26.所有電氣設備外殼接地線,不得任意拆掉。

27.所有電氣設備及電線電路維護,均應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章程序操作。

第二十四條:電氣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電氣設備處應標示閒人勿近並加鎖。

2.操作時務必使用合格之絕緣防護裝置。

3.儘量減少活線作業,否則應保持安全距離。

4.因工作所需必須切斷電源前,應先通知使用單位。

5.保養作業前,必須確實檢查有無通電,並將三相電源短路接地。

6.高壓電之保養作業前必須先行切斷電源,並加掛工作中請勿送電之標示,必要時將電源加鎖,鑰匙由負責人保管。

7.裝有電氣容器線路停電後,有殘留電荷應先放電。

8.維修保養作業終了,恢復送電之前,應確實檢查作業人員離開線路後,始可送電。

9.修護送電中的線路時,應使用防護設備或工具,且須有兩人一起工作。

10.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不正常時,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但若時間不允許,可先切斷電源以免災害擴大。

11.不用濕手觸及電氣設備,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時,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12.電氣技術人員,對廠內電氣設備應隨時檢點,並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空氣壓縮機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開動前應先檢查各關係部份,例如:壓力錶、安全閥、壓力調節閥、逆流防止閥,是否妥善調整配壓閥的負荷調整裝置,並先放出空氣水等,經確視其機能正常後,始得開動。

2.在運轉中,不許任何人用手碰觸機器。

3.切勿以壓縮機空氣吹向人體,更不宜用於吹除頭上、手上、鞋上及衣服上之塵埃,免為壓縮空氣帶出鐵屑、碳粒等雜物所擊傷。

4.切勿在運轉中修理機件,修理工作完畢後,應將防護罩裝復。

5.每日工作完後,應放盡貯氣筒底部之積水。

6.每日工作完畢或停用時間較久而無人看管時,均應放洩貯氣筒內殘存之壓縮空氣。

第二十六條:車床作業安全守則

1.檢查機器外觀有無異狀、漏油或地面是否潮濕、油痕。

2.工件夾持,必須使用劃線台或指示量表校對中心位置。

3.長工件以中心鑽鑽孔後,必須使用尾座頂心確實頂住,始可車製。

4.車刀裝置在刀架時,應與工件中心位置成一致。

5.夾頭板手、刀架板手使用完畢要馬上取下,避免誤觸開關,使板手飛出傷人。

6.切削速度、進給率、轉速須依工件材料,刀具材質調整適當檔位。

7.車床工作中,若發生緊急狀況,應馬上按下緊急安全開關、剎車。

8.工作完畢,應將鐵屑、廢料清除,以乾淨抹布擦拭乾淨並上油。

9.將刀具、量具、工具及機器復歸原位,並關掉電源。

10.操作時應使用安全眼鏡,不得戴棉紗手套,衣袖需扣好,避免穿著寬大衣服。

第二十七條:銑床作業安全守則

1.檢查機器外觀有無異狀、漏油或地面是否潮濕、有油痕。

2.檢視潤滑系統油量是否在安全範圍內。

3.使用適當夾具(如虎鉗、圓桿、V形枕、壓板……等)確實將工件夾緊。

4.選擇適當的刀具,確實裝置於刀座上。

5.變換合適的轉速(無段變速銑床在運轉中變速)其他銑床必須在停止轉動時變速。

6.切削時需適當加注切削劑,並注意切屑飛出方向,避免傷到自己及鄰近人員。

7.工作完畢,應將銑屑、廢料清除、以乾淨抹布擦拭乾淨並上油。

8.將刀具、量具、工具及機器復歸原位,並關掉電源。

9.操作時應使用安全眼鏡,不得戴棉紗手套,衣袖需扣好,避免穿著寬大衣服。

第二十八條:磨床作業安全守則

1.檢查機器外觀有無異狀、漏油或地面是否潮濕、有油痕。

2.檢視潤滑系統油量是否在安全範圍內。

3.檢查砂輪外觀,若有裂痕,應拆下該砂輪並換裝新砂輪。

4.砂輪磨面若有缺損或不平穩時,應以砂輪修整器將砂輪面削正磨銳。

5.用乾淨抹布確實將磁座檯面擦拭乾淨。

6.配合其他夾具將工件確實固定在檯面上,並將磁座開關扳到ON的位置上。

7.按下砂輪啟動開關,待其運轉聲平穩後,再開始磨削。

8.調整適當磨削量,開始磨削,應適當加注冷卻劑。

9.工作完畢,將磨屑、廢料清除,以抹布擦拭乾淨並上油。

10.將量具、工具及機器復歸原位,並關掉電源。

11.操作時應使用安全眼鏡,不得戴棉紗手套,衣袖需扣好,避免穿著寬大衣服。

第二十九條:鑽床作業安全守則

1.鑽孔前先檢查鑽頭是否銳利,並調整適當轉速。

2.裝置鑽頭前應擦淨其夾具及主軸。

3.鑽孔時絕不可用手握持工件,應用夾具夾持。

4.鑽通孔作業必須安置恰當,以免鑽頭鑽到虎鉗及檯面。

5.在工件後面,床台左側應放墊子,儘可能使工件在右手邊、避免工件被鑽頭卡住後,轉向工作人員,發生危險。

6.操作時應使用安全眼鏡,不得戴棉紗手套,衣袖需扣好,避免穿著寬大衣服。

7.絕對禁止用手握住鑽頭夾具,試圖停止主軸轉動。

8.鑽頭夾頭扳手不可留在夾頭上。

9.鑽削中發生尖銳聲、鑽屑變藍色或鑽削壓力突增,可能是刀刃變鈍或排屑不良,應即停止操作檢視原因。

10.工作完畢,不可用手清除鑽屑,應以毛刷及抹布將檯面擦拭乾淨並上油。

11.將刀具、量具、工具及機器復歸原位,並關掉電源。

第 三十 條:砂輪機作業安全守則

1.承架與砂輪需儘可能貼近,但不可接觸,以免工件塞入,導致砂輪破裂,造成人身傷害。

2.使用砂輪需正面磨削,不可使其側面磨削,人不可站立正對砂輪,應站立於側邊,以免砂輪破裂飛出,傷及人體。

3.砂輪填塞或磨出溝槽需用砂輪修整器修整。

4.軟金屬不適宜作砂輪磨削(例如:木塊、鋁、銅、鉛、等)。

5.砂輪磨削需左右慢移,適度的穩定壓力,以免砂輪出現溝槽。

6.操作時應使用安全眼鏡,不得戴棉紗手套,衣袖需扣好,避免穿著寬大衣服。

7.運轉中手指不可觸及砂輪。

8.砂輪機之保護罩除維修、更換砂輪片外,不可隨意拆除。

9.砂輪片的最大迴轉數,不可低於砂輪機之迴轉數。

第三十一條:電焊及乙炔作業人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注意作業場所環境如有易燃物、易爆物或揮發性氣體等必須移開。

2.作業場所必須通風良好,並隨時備有消防器具、設備,且有強光遮蔽物。

3.作業人員需穿戴防護衣、護目鏡、防護手套及絕緣良好之皮鞋或膠鞋。

4.禁止在有大量灰塵或易燃微粒之處執行電焊工作。

5.禁止在壓縮氣體筒上進行電焊作業。

6.焊接作業時,身上不宜帶有易燃物(如火柴、打火機……等)。

7.更換焊條時,不得赤手拿焊條將之置於電焊夾上。

8.電焊作業時接地必須良好。

9.高架焊接作業時,必需穿上吊帶掛勾確保安全。

10.電焊時嚴禁於潮濕或有導電之虞的環境作業。

11.氣焊作業時檢視接頭有無漏氣,軟管有無龜裂老化現象。

12.熔接及切割裝置不可使用油類及任何潤滑油。

13.氣焊作業時噴嘴必須清潔,保持通暢,並確定氧氣、乙炔存量。

14.氣焊作業時隨時注意周遭環境有無易燃物,場地需保持通風良好。

15.禁止以任何方式試圖改變氧炬或調節器。

16.氣焊作業時先開乙炔點火,再開氧氣助燃,注意火星之掉落。

17.氣切作業中如須改換焊嘴,應關閉氧氣及乙炔,不得夾住橡皮管或以其他簡捷方法阻斷氣體,以免發生危險。

18.橡皮管接頭應使用專用管夾,不得用鐵線捆綁。

19.氧氣、乙炔專用之調整器具、橡膠管,不得任意混用。

20.檢查開關時,須以肥皂水試漏,不得使用點火方法試漏。

21.工作點與氣瓶間應無障礙,以便必要時可迅速且容易關閉氣瓶之開關。

22.在水泥地面氣切時,底下須墊有鐵塊或枕木,使其有足夠之空間散熱,以防止地板裂開。

23.氣切火嘴受殘渣阻塞時,應用火口通針清理,不得以鐵絲做通針使用。

24.氣切點火時,應用專用之點火器點火。

25.氧氣、乙炔氣切裝置需安裝防回火遮斷裝置,以避免因回火而發生燃燒或爆炸之危險。

26.禁止未經許可或旁觀者使用乙炔熔接及切割裝置。

第三十二條:高壓氣體容器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氣體容器周圍2公尺內不得有易燃或揮發性物品。

2.氣體出口不得沾有油漬。

3.隨時檢查軟管接頭有無鎖緊或老化龜裂現象,尤其折彎角度過大,導管易有折裂之虞。

4.閥、旋塞開啟時,必須緩慢打開。

5.隨時注意壓力與流量之變化。

6.開瓶器應置於使用中之瓶上,且須注意防止漏氣等意外之情事。

7.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上應注意下列事項:

(1)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2)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3)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4)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5)容器搬動不得撞擊。

(6)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7)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8.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搬運上應注意下列事項:

(1)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2)廠內移動儘量使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3)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可直立移動。

(4)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

(5)容器裝車或卸車,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卸車時必須設置緩衝設施,如墊輪胎。

(6)存放時,盡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存,非混存不可時,應有間隔距離。

(7)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應立即灑水冷卻,並同時通知製造廠處理。

第三十三條:手工具作業工作守則

1.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手工具使用前應檢查有無破裂損壞或鬆動,有此情形不得使用應立即保養維修。

2.手工具使用後應立即擦拭乾淨,並歸還至原來位置。

3.電氣手工具應絕緣良好才能使用。

4.當切斷甚短之物件時,應有東西遮蓋以防其飛出。

5.當用力拉板手時,應完全密合不得在板手內加墊片,須注意萬一板手滑脫時保持重心平穩。

6.在高處或狹小地區工作時,應一手抓住堅實物體或身體靠實,以防手工具脫落時身體失去平衡。

7.有機溶劑作業場所,不得使用鐵製手工具敲打。

8.更換電氣手工具零件前,須先拔掉電氣手工具的動力來源,如插頭、快速接頭……等。

9.電氣手工具零件應確實安裝後,方可使用。

10.各種手工具應按其規定的使用原則選擇適當工作需要的手工具,不得將切斷用砂輪片使用在研磨物件上,以免造成砂輪片破裂而發生危險。

11.各類手工具作業之方法及動作要領,須按其說明書提供方式使用。

第三十四條:機械操作人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檢查機器外觀是否有異狀,地面不可有潮濕、油痕現象。

2.未經許可不得開動機器設備,維修時應懸掛標示牌。

3.起動機器前,應檢查潤滑系統是否正常,刀具、工件、夾具等應夾持固定。

4.禁止兩人同時操作同部機器。

5.機器轉動部位,切勿讓手或身體部位接近。

6.機器轉動部位,應裝置護罩、護欄等防護設施。

7.須以安全方法進行作業。

8.操作機器須配戴相關之個人防護具。

9.發現可能危及安全之情事應速向主管報告。

10.機器以自動操作進行時應懸掛標示牌。

11.使用完畢應將機器、工具、刀具量具等回歸原位並擦拭乾淨,關掉電源。

第三十五條:熔解作業工作守則

1.現場作業人員於作業時,應全程戴用其相關安全防護用具。

2.鐵棒、取樣杓及模具……等會與鐵水接觸之器具須乾燥,若有潮濕之情況,需先烘乾再使用。

3.熔解作業場所應保持乾燥,不得有積水、潮濕……等情事。

4.廢鐵、銑鐵、矽鐵……等物料須乾燥,若有潮濕之情況,需先烘乾再使用。

5.合金(球化劑、接種劑、鎂線……等)須避免潮濕,若有潮濕之情況,需先烘乾再使用。

6.使用機械設備進行補料作業時,人員須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7.吊料桶、盆不得裝太滿,避免運送過程中其內容物掉落。

8.拆築球化盆、鐵水盆……等相關器具,於作業完成後須先進行烘乾作業。

9.拆除週波爐、保溫爐等耐火鑄料後,需檢查爐體及管線是否有損毀,若有應立即通報該單位主管,由該單位主管作處置。

10.管線破裂需更換時,操作人員須將控制電源開關及高壓電緊急斷路開關壓下,再進行更換作業。

11.清掃地下控制室應先通知操業人員,關閉主電源及控制電源開關並掛上標示牌告知,始可進行作業。

12.現場作業人員不得於週波爐、保溫爐等四周晾衣服。

13.使用固定式起重機吊掛鐵水時,操作人員需精神集中,不得與其他人員談話。

14.澆鑄人員需注意倒入澆帽口是否準確,應與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連繫做調整。

15.進行機械設備故障排除時,須事先斷電並吊掛「維修中」標示牌。

16.作業場所之作業及基本機械設備故障排除,均應嚴格遵守其作業標準程序操作。

17.鐵水盆吊起移動前應先將防止傾倒之安全扣環扣上,始可移動。

第三十六條:鑄管作業工作守則

1.非作業人員不得進入各操作台及接近現場機械設備。

2.動力驅動式離心機械之使用,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迴轉數。

3.進行機械設備故障排除時,須事先關閉電源、油壓等動力來源並於操作處吊掛「維修中」標示牌。

4.使用延長線、空壓軟管時,應放置於妥當位置。

5.應先確認站台已放穩,方可站立於站台上方作業。

6.機械設備作動時,人員須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7.各項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於操作前,須確認該操作機械設備周圍無其他作業人員,方可操作。

8.停止作業時,應立即關閉電源、油壓等動力來源,以免發生危險。

9.作業中,如有發現任何異狀,如:漏油、壓差、管線破損、螺絲鬆動……等,應告知該屬單位主管或機台操作人員。

10.作業場所之機械設備,未經主管教導並許可之人員,不得私自使用。

11.現場作業人員於作業時,應全程戴用其相關安全防護用具。

12.管模移動時,清理人員不得強行清理模具,避免人員受傷。

13.清理管模時,應避免碰觸電熱管線路,以防線路接地後產生之火花造成人員受傷。

14.拆卸管模時,應由兩人以上之指定人員進行拆卸作業。

15.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應將砂芯、壓板等固定至定位時,方可將吊具駛離。

16.調製塗料或清理攪拌機時,應將電源關閉。

17.攪拌機作業時,不得將頭、手……等伸入攪拌桶內。

18.作業場所之工作人員須聽從主管指揮,不得粗心大意。

19.鐵水倒入台車三角盆時,應隨時注意安全,要看準並且迅速完成作業。

20.吊舉物向上吊舉時,應先穩縛後再吊舉至目的地;吊舉物向下放置時,應降至膝時始可接近。

21.每日作業完成後擦拭保養,並檢點使用之軸承、制動機、煞車及附屬螺栓與配件。

22.作業場所之作業及基本機械設備故障排除,均應嚴格遵守其作業標準程序操作。

第三十七條:管件鑄造作業工作守則

1.塗模劑點燃時,不得以棉紗手套或其他異物引火,應以打火機點燃。

2.鏈條或鋼索使用前須整理妥當,不得搓扭打結,以免夾傷手。

3.有易燃之液體著火時,須以砂覆蓋或以滅火器使其缺氧滅火。

4.如遇鐵水噴濺,需使用砂鏟將其挑開,並以砂覆蓋。

5.地上如有鐵水珠,隨時注意清除,以免滑倒。

6.不得跨踩高溫之砂堆,以免腳部燙傷。

7.現場作業人員於作業時,應全程戴用其相關安全防護用具。

8.嚴禁將硬化劑或樹脂兩者相互直接加入其中,以避免其快速反應產生氣爆。

9.駕駛機具時,應注意機具周圍之人與物,且機具要低速行駛。

10.清除攪拌機時,須確實關閉電源開關並掛上標示牌「清掃中」。

11.呋喃作業於擦拭第二次塗模劑前,應先使用空壓氣體將火源確實吹熄,並於確認無火源後,方可進行。

12.澆鑄人員應在澆鑄前先檢查砂模是否壓緊,地點是否適當,澆帽口是否乾燥清潔,透氣孔是否理想。

13.澆鑄作業時,應隨時注意安全,澆帽口要對準並且迅速完作業。

14.澆鑄中避免用肉眼直視,如需直視需配戴遮光眼鏡等相關安全防護用具。

15.大型管件澆鑄時,需站在工作平台上作業,不得隨意使用替代品。

16.大型管件澆鑄時,如需點燃排氣,非作業相關人員不得靠近。

17.鑄件整理時,應注意周圍環境的安全,並且依照規定擺放與堆放。

18.作業場所之作業及基本機械設備故障排除,均應嚴格遵守其作業標準程序操作。

第三十八條:起重機具作業工作守則

1.起重機之使用與操作應由合格之人員擔任。

2.起重機應經常保持剎車之靈活,使用前應先加以檢查。

3.對於起重機之使用,應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4.起重機作業時,應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5.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員工從事作業;但在不得已情形下,具有檢定合格之人員專用乘坐廂及圍欄、佩戴安全索或安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等者,不在此限。

6.起重機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

7.麻索、鋼索通過鋒利的尖稜時,要墊以橡膠……等物品以防吊索割斷。

8.用吊索綑綁圓或表面光滑之物體時,至少須將繩索纏繞於物體上兩周,且須注意綑綁牢固。

9.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鋼索不得作為起重吊掛使用:

(1)鋼索一撚間有10%以上素線截斷者。

(2)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7%者。

(3)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4)扭結者。

10.吊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5%者。

(2)斷面直徑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10%者。

(3)有龜裂者。

11.起吊移動或搬運管件,不得將肢體倚靠於管端。

12.起重設備之吊鉤或吊具,須有防止所吊物意外脫落之裝置,並且不得此裝置卸下或用任何方式綁於吊鉤上。

13.從事檢修、調整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14.起重機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離已吊有貨物之操作位置。

15.起重機作業時,應注視吊掛物,並注意其周遭環境安全。

16.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設警告標示。

17.對起重機之吊升、直行及吊運車橫行等動作裝置之捲胴、軸、銷及其他零件等,應具有充分強度,並不得有妨礙各該裝置安全動作之顯著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陷。

18.對於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動作方向及動作停止位置。

19.對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其操作用開關器應依下列規定:

(1)應具有操作人員自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使動作停止之構造。

(2)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為引索構造者,應有防止該引索扭結之措施。

(3)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該操作用開關器所控制之動作種別及動作方向。

(4)對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起重機應以銘牌等標示製造者名稱、製造年月及吊升荷重。

20.作業之方法及操作要領,須按其標準作業程序實施。

第三十九條:堆高機作業工作守則

1.堆高機作業者應依實際需求穿戴符合規定的裝備(包括安全帽、安全眼鏡及安全鞋等)。

2.堆高機每日作業前,應先檢視並確認堆高機處於正常狀態,方可進行作業(無後扶架者,不得使用)。

3.柴油堆高機嚴禁在引擎運轉狀態下加注燃料油。

4.堆高機於廠房內作業限速為10km/hr,廠房外作業限速為15km/hr。

5.堆高機禁止提載超過安全負荷之貨物。

6.堆高機當提載或堆置貨物時,作業者以外的人員應遠離其作業範圍。

7.堆高機提載貨物時,在負載物或棧板之允許範圍內,應盡量讓兩貨叉間距離加大,以防止負載物偏離負載中心。

8.貨叉以固定器固定,以免貨叉移動而形成負載物偏離重心或形成不安定負載。

9.不可偏向一方或僅用一貨叉承載貨物,以免堆高機受到不平均負載而導致翻車。

10.嚴禁在貨叉上掛上繩、索進行作業,以免繩、索脫落或斷裂,因而發生事故。

11.嚴禁人員於高舉之貨叉上搬運貨物。

12.堆高機貨叉下嚴禁站立人員或從其底下通過。

13.嚴禁利用堆高機升降人員;但在不得已情形下,具有人員專用乘坐廂及圍欄、佩戴安全索或安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等者,不在此限。

14.堆高機側邊嚴禁載人行駛。

15.堆高機移動、行駛、轉彎時,應確認週遭安全性,特別是後方。

16.堆高機行駛至路口時,應先停止於路口處,待確認無危險之虞後再行通過。

17.為確保堆高機車身穩定,應隨時保持低重心狀態,在載貨行駛時應讓貨叉與地面保持約25公分距離。

18.堆高機裝載貨物若擋住前面視線時,應以倒退方式行駛。

19.堆高機行經有高度、寬度限制處所時,應特別注意其高度、寬度。

20.堆高機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狀況時,應即進行檢修。

21.堆高機停靠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1)拉上手煞車。

(2)將前進、後退排檔桿置於空檔位置。

(3)將貨叉降至地面,桅桿前傾直到貨叉平躺地面。

(4)將鑰匙轉至OFF位置,並取下鑰匙。

22.堆高機在坡道行駛而載有貨物時,要以前進方式上坡,後退方式下坡。

23.堆高機於無負載情況下,在坡道行駛時,不論上坡或下坡,配重應朝上坡方向。

24.嚴禁將堆高機停放於通道上及斜坡、電氣、消防設施前。

25.堆高機之電瓶維修及充電,應由熟練之人員於指定地點進行。

26.堆高機電瓶內之電解液為稀硫酸,如觸及人體時,應儘速以清水沖洗。

27.堆高機應避免於路面不平處行駛,如難以避免,應減速慢行。

28.堆高機應避免急速起跑、急轉彎及急停,粗暴操作可能導致堆高機翻覆。

29.堆高機於桅桿高舉貨物時,嚴禁將其桅桿前傾。

30.如堆高機開始翻覆時,務必停留在座位上,切勿跳車、握緊方向盤或頂蓬,並將腳抽離衝擊點。

31.堆高機均不得借予外人作業,若需進行作業,應由本公司人員代為之。

32.夜間作業應使用照明設備。

33.搬運危險物品時,應先行確實蓋妥桶蓋並固定妥當,再行作業。

34.袋裝材料堆置時應配合棧板使用,並交叉重置。

35.桶裝材料(5GL或30kg)堆置2層時需以膠膜或PP帶綑綁固定。

36.桶裝材料(53GL或250kg)以四桶為限,棧板未滿桶時須平均放於棧板上。

37.對堆高機應善加愛護,不得有塗鴉或破壞之行為,違反者除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外,並依規定處罰。

38.堆高機應有後退警示裝置。

39.任何時間發現有故障或不安全時,應報告該單位主管迅速處理,不得任意改裝使用。

第 四十 條:汽車駕駛人員工作守則

1.駕駛員於每日開車前應檢查下列各部份機件:

(1)輪胎、螺絲、螺帽、鋼圈有無鬆動、氣壓是否正常。

(2)差速箱、變速箱、有無漏油。

(3)大燈、剎車燈、方向指示燈、倒車燈是否正常、喇叭是否會響、雨刷是否能擺動。

(4)冷卻水是否足,有無漏水。

(5)機油、燃料錶指示油量是否足夠。

(6)剎車是否靈活有效。

2.應依製造廠商規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

3.車輛不得放於有滑落之虞之斜坡。

4.除已採取警戒措施者外,車輛夜間不得停放於交通要道。

5.裝載物品應求平穩平均放置,不得偏載,亦不得妨害駕駛視線。

6.廠內行車要減速慢行。

7.行車時要專心,注意力要集中,務求小心駕駛。

8.嚴守交通規則,隨時注意安全。

第四十一條:物料儲運場工作守則

1.物料應採適當之安全方式堆放,且不可過高,以免搬運困難或倒塌。

2.取用堆疊之物件時不得由下部抽取。

3.搬運粗糙物件時應戴上防護手套。

4.搬運及開箱前,應將突出之鐵皮、鐵釘等先拔除。

5.兩人或兩人以上搬運物件,行動須一致或聽指揮者口令。

6.物料之堆放及其他注意事項:

(1)不得超過堆放地板之最大安全負荷。

(2)不得影響照明。

(3)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4)倉庫內之通風設備,如未正常運轉應即通知主管人員。

(5)易燃、易爆等危險物料,應貯存於單獨之隔離倉庫,並於四周設置明顯標示,特別注意防火。

(6)下班後或倉庫無人看管時,應切斷電源。

(7)堆積物料之地基應鋪墊平實。

(8)貯存長而重之器材時,應使重量均勻。

(9)搬運物料人員,不得穿著拖地之長褲,或過大之鞋靴,以免絆倒。

(10)單人用手搬起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工作物,然後用腿力站起藉以連帶負起重物;切勿彎腰搬起重物,以免扭傷腰部。

(11)在搬起重物後如需移動時,應採直線行進,儘量減少轉換方向。

(12)不宜以拋擲方式,遞送物料。

(13)在電線及電氣設備附近搬運物料時,須倍加小心,切勿觸及供電線路。

(14)存放圓鐵、管料等長形物料時,勿使其伸出在行人通道上。

(15)不得使用損壞的容器與不牢固之鐵鏈、鋼索及麻繩。

(16)易燃品貯存地點四周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從事發生火花之工作並設置嚴禁煙火之警告標誌。

(17)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18)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19)圓桶橫臥堆積時應堆成塔形,最下層的兩邊應用楔形木塊墊妥,以免滾動,若為立式堆積,則在層與層之間墊一層板,且在左右兩邊用木楔塞穩。

20)積堆物料有崩塌或掉落之虞,禁止閒人進入於該等場所。

第四十二條:墜落災害防止作業要點

1.合梯、合梯工作台作業:

(1)合梯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a.具有堅固之構造。

b.材質不得有顯著損傷、腐蝕等現象。

c.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75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堅固繫材扣牢。

d.有安全之梯面。

(2)每次使用合梯前應確實實施作業檢點,若發現缺失不得使用。

(3)合梯兩梯腳4個著地點應確實密接地面不得有空隙,並注意地面的傾斜度。

(4)合梯作業時,應注意姿勢正確勿採危險動作,身體不得越出梯腳著地點外。

(5)上下合梯動作應平穩踏實進行,採雙手扶在梯上使身體保持平衡,切勿有單手或雙手提舉工具或物料之危險動作。

(6)合梯工作台作業前應詳細檢點其構件強度,穩度是否有瑕疵,符合安全方可使用。

(7)工作台作業面寬度應至少40公分以上,架設作業板(一片寬約30公分)採兩片並排以增加其寬度。

(8)合梯工作台作業板與合梯間應固定良好避免滑動。

(9)合梯工作台應注意其兩合梯間跨距,若工作台負重下陷超過10公分時,應減輕荷重或縮短兩合梯跨距。

(10)高度2公尺以上合梯工作台,為防止員工墜落應設置足夠強度且高度在90至110公分之護欄。

2.固定梯作業:

(1)具有堅固之構造,應等間格設置踏條、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16.5公分以上之淨距、應有防止梯子移位之措施、不得有妨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

(2)平台如用鏤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超過30公厘;超過時應設置鐵絲網防護、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60公分以上。

(3)梯長連續超過6公尺時,應每隔9公尺以下設一平台,並應距梯底2公尺以上部份,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

(4)所設置之平台應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並應圍以適當之柵欄。

3.移動梯作業:

(1)具有堅固之構造、材質不得有顯著損傷、腐蝕現象、寬度應在30公分以上、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2)移動梯放置,梯腳與地面角度應在75度以內,上端應突出所靠物60公分以上。

(3)必要時為防止來往人車撞及危害梯上作業員工,在轉彎處或其附近應設警告標示。

4.開口部、竪坑作業:

(1)開口部、竪坑周圍應設置堅固之圍欄、柵欄或蓋板。

(2)除柵欄或蓋板外,開口部及竪坑附近應有適當之照明,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3)因作業需要經常得打開柵欄或蓋板時,應設置黃色警示繩或帶,並有其他警告措施,必要時指派專人監視,並於作業終了時即予恢復原狀。

(4)對廢止使用之開口部、竪坑應予封閉以防止人員墜落。

5.只要員工有墜落之虞者,均應嚴格要求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6.高處作業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7.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員工戴用。

8.自高度3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員工之虞時,應設置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9.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第四十三條:使用有機溶劑及特定化學物質應注意事項

1.有機溶劑可使人體產生不良影響應謹慎處理。

2.作業人員須熟知作業場所之滅火設備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

3.作業人員應熟知作業場所之急救藥品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

4.作業人員應熟知現場之臨時淋洗設備所在位置,以便緊急事故時能迅速處理。

5.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注意:

(1)非有機溶劑作業人員,不得擅入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2)曾貯存有機溶劑之空容器應加蓋密閉或置於室外;受有機溶劑污染之抹布等廢棄物應置於有蓋之密閉容器內,不得任意棄置。

(3)有機溶劑使用前應檢視通風設備是否良好。

(4)使用有機溶劑應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5)對有機溶劑之容器,不論是否使用中,皆應隨手蓋緊。

(6)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穿戴適當之手套、護目鏡等防護器具,以避免皮膚直接接觸。

(7)有機溶劑作業中應立於通風良好之上風之位置,以避免吸入有機溶劑蒸氣。

(8)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只允許存放當日所需之有機溶劑。

(9)離開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前,應確實將手部清洗乾淨。

(10)有機溶劑作業中突感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知作業主管。

6.人員發生急性中毒時之處理:

(1)立即將中毒人員移到空氣流通的地方,放低頭部使其側臥或仰臥,並注意保暖。

(2)立即通知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負責衛生工作人員。

(3)中毒人員如果失去知覺時,應將其頭部側向一方並協助清除口中異物。

(4)中毒人員若停止呼吸時,應立即為其施予心肺復甦術。

7.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應注意事項:

(1)特定化學物質對黏膜皮膚具極烈刺激性,故作業時應慎防外溢,用後應立即蓋緊。

(2)作業時應戴用防毒口罩、防護手套或其他防護設施。

(3)附著於皮膚時,應立即沖水。

(4)應使用塑膠瓶裝儲存。

第四十四條:粉塵作業工作守則

1.作業場所,應由具有粉塵作業主管之人員從事監督作業。

2.作業時,注意操作方法,避免不當的工作方法使粉塵飛揚。

3.作業場所排氣設備於粉塵作業時間內,不得停止運轉。

4.粉狀原物料應堆積於適當場所,並且防止粉塵飛揚。

5.作業場所應定期清掃並保持清潔。

6.應在上風位置工作,以免吸入粉塵。

7.作業時,應戴用有效之呼吸防護用具,預防肺部疾病。

8.員工呼吸系統如有不適,應立即接受診斷。

9.作業場所不得吸菸、飲食。

10.作業場所之員工須養成隨時洗手之習慣,工作後須洗手。

11.作業場所應就有關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員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等定期檢點一次,減少粉塵洩漏。

12.作業場所局部排氣裝置,應依規定定期實施自動檢查一次,並紀錄之。

13.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定期監測粉塵濃度一次,並紀錄之。

第四十五條:噪音作業工作守則

1.作業場所之員工須戴用聽力防護具(如:耳塞、耳罩……等)以防聽力受損。

2.聽力防護具須正確戴用,並確保其有效性。

3.聽力防護具須每日清洗並保持清潔,若有損壞、變形、硬化或遺失應立即更換、領取。

4.機械設備之各部固定螺絲應定期檢查,鬆動者應立即旋緊。

5.機械設備附屬之隔音減震設施不得拆除。

6.說話、咀嚼食物……等會使聽力防護具鬆動,應隨時注意並調整。

第 五 章 教育及訓練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所屬員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等,有接受之義務。

第四十七條:全體員工必須接受至少三小時職前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四十八條: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2.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3.特殊作業人員。

4.一般作業人員。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第四十九條: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每年應舉辨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1.訓練項目:

(1)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標準作業程序

(5)緊急事故之應變處理

(6)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其他與員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2.教育訓練時數:

(1)新僱或調換作業勞工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

(2)從事生產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營造作業、缺氧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

(3)對製造處理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作業等員工應增加下列課程三小時;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調換作業時,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a.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b.自動檢查。

c.改善工作方法。

d.安全作業標準。

第 五十 條:特定專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與時數:

1.凡工務機械操作及特殊化學等人員除接受一般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必須再接受至少三小時之專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專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訂定之課程與單位實際所需策劃擬訂,送工安單位備查並執行。

3.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如固定式起重機、動力堆高機……等)操作人員,必須經政府認可機構受訓或經技能檢定合格者,才能充任之。

4.有害物質作業管理人員或其他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政府認可訓練機構受訓合格。

第五十一條:其他凡由有關法規規定須有證始得擔任之工作,應指派人員參加有關單位舉行之訓練。〈含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粉塵……等作業在內〉

第 六 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第五十二條:新進員工應確實施行體格檢查和特殊體格檢查,在職員工應依規定接受本公司排定之各項為維護員工健康,所實施之定期健康檢查和定期特殊健康檢查。

第五十三條:在職員工應依下列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1.年齡滿65歲以上者,每年定期檢查一次。

2.年齡滿40歲未滿65歲者,每三年定期檢查一次。

3.年齡未滿40歲者,每五年定期檢查一次。

4.健康檢查結果應用法定表格記錄,並最少保存十年。

第五十四條:員工如有違反本守則之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函報主管機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予以處分。

第五十五條:有關員工健康保護,悉遵照勞動部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辦理。

第 七 章 急救及搶救

第五十六條:本公司有關各項急救措施規定如下:

1.一般急救:

(1)在醫護人員抵達前受過急救訓練之員工應立刻對傷患做適當處理避免導致嚴重的後果。

(2)在沒有確定受傷之實情前,應將傷患平臥,可防止昏厥與休克。

(3)如傷患面色發紅,應將頭部墊高,如嘔吐則將頭部轉向一邊,以防窒息。

(4)需要時可用棉被、衣物等保持傷患之體溫,以防止休克發生。

(5)速召救護車或用擔架運送傷患至醫療處所或速請醫護人員。

(6)急救者的責任在於「救命」、「防止傷勢或病情轉惡」保持傷患安靜及舒適,以靜候醫護人員到來。

(7)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原因等,以幫助醫護人員治療及診斷。

(8)擔任急救者必須:

a.不驚慌失措。

b.鼓足自信。

c.給予遭意外傷害或急病者之立即和臨時性的照料,直至專業急救人員來到或得到醫師的診治時為止。

2.外傷出血急救:

(1)外部創傷之種類分為破壞性傷口、擦傷、切傷、撕裂傷等,就醫前應注意止血及防止細菌感染。

(2)外傷的急救是以消毒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急救人員應有消毒觀念,手指不能直接接觸傷口,清洗消毒應由醫護人員行之。

(3)止血法應先查看血色,如為鮮紅色則表示主動脈血,應在心臟及傷口間用帶束緊,暗紅色為靜脈血,應在傷口及身體外緣之間束緊。

3.觸電急救:

(1)觸電者未脫離電源前,切莫觸摸患者;應盡速切斷電源用竹竿、木棒、繩子或乾衣服……等不導電物將患者挑開。

(2)傷者多發生呼吸心跳停止的假死現象,視情況予人工呼吸,心外按摩,直到急救員或醫生來到使之恢復呼吸心跳。

(3)使患者保持溫暖。

(4)盡速送醫。

4.骨折急救:

(1)處理骨折前,須先處理窒息、出血等情況。

(2)對受傷部位應予以固定(保持骨骼兩端及接近的關節不動)。

(3)將受傷部位抬高,以減輕不適或腫脹。

(4)如為開放性骨折,傷口須置消毒過的敷料或毛巾、布塊。

(5)除外傷者的確面臨危險狀況,否則必須先將骨折固定後才可搬動。

5.呼吸停止急救:

(1)應將傷者頭部後仰,以保持呼吸道暢通。

(2)確認傷者呼吸是否停止。

(3)若無反應則高聲求救,請人或自己撥打119(手機撥打119、110)。

(4)確認呼吸道暢通後,以每分鐘十二次之方式,實施口對口人工呼吸急救。

6.心臟停止急救:

(1)食、中指輕置於傷者頸動脈處,確認其脈搏是否消失。

(2)將傷者置於堅硬平坦之地面或長桌面上,儘速施以胸外心臟按摩術。

(3)請旁人撥打119並拿取AED,若無旁人時,則自行撥打119並拿取AED,再依AED語音指示進行心臟電擊與心臟按摩。

7.燙傷急救:

(1)立即除去熱源。

(2)沖冷水15至30分鐘。

(3)如果皮膚起水泡,用消毒的紗布把傷處蓋住,不要剌破或放出裏面的水。

(4)儘速送醫治療;若受傷面積不大則可自行包紮。

8.吸入性燒傷(如火燄燒傷)急救

(1)移除熱源。

(2)採高坐臥姿勢,以維持呼吸通暢。

(3)儘速送醫。

9.中暑急救

(1)將患者送到陰涼的室內,解開衣服,讓其臥床休息。

(2)以紗布或海棉浸酒精或溫水,擦拭身體,使體溫降至三十八度,脈博每分鐘100以下。

(3)清醒者,可補充食鹽水,勿給任何酒精性飲料。

10.化學品中毒之急救

(1)除非有適當防護裝備,且熟悉空氣呼吸器及救生繩使用方法,否則不可進入施行搶救,以免自己跟著中毒。

a.將患者搬運至空氣新鮮處。

b.倘呼吸停止,即施行人工呼吸。

c.速請醫師到現場或送醫院診治。

d.使患者保持溫暖及寧靜。

e.不給予任何酒精飲料。

(2)化學物或其他異物掉入眼內之急救:

a.將眼翻開用清水輕輕沖洗(裝隱形眼鏡者需先行取出)。

b.沖洗至少十五分鐘以後,速將患者送醫診治(勿用硼酸或其他化學藥物或油膏)。

(3)化學灼傷急救

a.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儘速沖洗是減少傷害的重要步驟。

b.一面脫衣一面用水沖洗,持續用大量水沖洗。

c.用能利用的最清潔的覆蓋物將灼傷部蓋起。

d.倘灼傷面積廣泛,則令患者臥下,安置其頭、胸部略低於身體其他部位,如可能,宜將兩腿抬高。

e.傷者神志清醒和可以吞嚥,則給予足量的非酒精性飲料。

f.除只有小塊皮膚發紅的輕度灼傷外,所有灼傷均應請醫師診治。

第五十七條:有關緊急事故之應變,悉遵照本公司制訂之「消防防護計畫書」規定辦理。

第 八 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第五十八條:各級主管應督促所屬作業員工對於公司提供之防護設備(防護具或器具)應依下列規定:

1.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2.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3.數量不足或有損壞,立即報告,予以補充。

4.防護器具應置於固定位置,不得任意移動。

5.員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個別使用專用防護具。

第五十九條:作業人員確實使用公司所提供之符合安全標準個人防護具及器具,不得以自製品作替代使用。

第 六十 條:從事電氣作業或有接近高壓電氣線路或帶電體等工作情事時,該相關作業人員應確實使用絕緣防護設備。

第 九 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第六十一條:事故發生時,除悉依消防防護計畫書進行搶救外,並且應以最快之方式通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工安單位及各有關人員。

第六十二條: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防止災害繼續擴大。

第六十三條: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六十四條: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部門主管或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應立即配合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分析與統計,並且擬訂妥善之因應對策,依行政作業程序層報經雇主核定後,確實實施。

第六十五條: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六十六條:有關緊急事故之急救與搶救,悉遵照本公司制訂之「消防防護計畫書」規定辦理。

第 十 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六十七條:對於本公司之安全衛生有良好建議與貢獻者給予適當獎勵。

第六十八條:如發現員工對安全設備有不正常拆除或損壞動作,應視情節給予適當處分。

第六十九條:意外事件發生時,如發現有隱瞞不報者,經查確實時則連同處分。

第 七十 條:環境整理、機具保養優良者,得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獎勵,並列入年終考核。

第七十一條: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時,得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分,並列入年終考核。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本守則經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報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備查後公告實施之,修改與增訂時亦同。

本守則會同訂定之勞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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